⒈ 借他處為治所。
⒈ 借他處為治所。
引《新唐書·王翃傳》:“前經(jīng)略使 陳仁琇、元結(jié)、長孫全緒 等皆僑治 藤、梧。翃至,言於眾曰:‘我, 容州 刺史,安可客治它所?必得 容 乃止。’”
《資治通鑒·后唐明宗長興二年》“賜 契丹 東丹王 突欲 姓 東丹,名 慕華,以為 懷化 節(jié)度使、 瑞、慎 等州觀察使” 元 胡三省 注:“余按 唐 貞觀 十年,以 烏突汗達(dá)干部落 置 威州 於 營州 之境,后更名 瑞州,僑治 良鄉(xiāng) 之 廣陽城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