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陪同受責罰。
引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審訟》:“把守大門皂隸,不許放閒人進大門。把守兩角門皂隸,不許放閒人進角門。如有在外窺探,東西混走及喧譁者,立拿門皂陪責?!?/span>
學組詞,漲知識!愛詞典,傳文化!
Copyright ? 2022 闊闊詞典 | 晉ICP備2022007449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