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隸屬。
⒉ 將流放犯人發(fā)配至某地服役。
⒈ 猶隸屬。
引《后漢書·馮異傳》:“及破 邯鄲,乃更部分諸將,各有配隸。軍士皆言愿屬‘大樹將軍’, 光武 以此多之。”
李賢 注:“隸,屬也?!?br />《晉書·殷仲堪傳》:“割此三郡,配隸 益州?!?/span>
⒉ 將流放犯人發(fā)配至某地服役。
引宋 文瑩 《玉壺清話》卷二:“潭州 婦人 阿毛,其夫 楊全,配隸 房陵,既死本州,請陳愿負夫骨歸葬故鄉(xiāng)?!?br />宋 葉適 《廂禁軍弓手土兵》:“又有配隸罪人,牢犴充塞,亦州郡所養(yǎng)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太宗 以國初諸方割據(jù),沿 五代 之制,罪人率配隸西北邊,多亡投塞外,誘 羌 為寇。”
《宋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初,京師裁造院募女工,而軍士妻有罪,皆配隸南北作坊?!?/span>
⒈ 分屬。
引《后漢書·卷一七·馮異傳》:「及破邯鄲,乃更部分諸將,各有配隸?!?br />《晉書·卷八四·殷仲堪傳》:「是以李勢初平,割此三郡配隸益州,將欲重復上流為習坎之防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