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耕牛和農(nóng)具。
⒉ 金賦稅單位,一耒加三頭牛為一具。
⒈ 耕牛和農(nóng)具。
引《宋史·莊夏傳》:“時流民來歸, 夏 言:‘ 荊、襄 、兩 淮 多不耕之田,計口授地,貸以屋廬牛具?!?br />《元史·世祖紀(jì)十》:“以 別速帶 逃軍七百餘人付 安西王 屯田,給以牛具。”
⒉ 金 賦稅單位,一耒加三頭牛為一具。
引《金史·食貨志二》:“牛頭稅,即牛具稅, 猛安、謀克 部 女直 戶所輸之稅也。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,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田畝有奇,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……四年,詔內(nèi)地諸路,每牛一具賦粟五斗,為定制?!?br />《金史·食貨志二》:“八月,尚書省奏,推排定 猛安、謀克 戶口、田畝、牛具之?dāng)?shù)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