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著述的體例。
⒉ 舊時律書的首篇,猶今之總則,包括刑名與體例。
⒈ 著述的體例。
引晉 范寧 《<穀梁傳集解>序》:“於是乃商略名例,敷陳疑滯,博示諸儒同異之説?!?br />楊士勛 疏:“商畧名例者,即 范 氏別為畧例百餘條是也。”
⒉ 舊時律書的首篇,猶今之總則,包括刑名與體例。
引《晉書·刑法志》:“律之名例,非正文而分明也……法律中諸不敬,違儀失式,及犯罪為公為私,藏入身不入身,皆隨事輕重取法,以例求其名也?!?br />《唐律疏議·名例》:“名者,五刑之罪名;例者,五刑之體例……故以名例為首篇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