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不知道,不認識。西周刑法中三種可寬恕的條件之一。指誤殺。不處理,不主持。識,通“職”。
⒈ 不知道,不認識。
引《詩·大雅·皇矣》:“不識不知,順帝之則?!?br />鄭玄 箋:“其為人不識古,不知今,順天之法而行之者。”
唐 韓愈 《閔己賦》:“行舟檝而不識四方兮,涉大水之漫漫?!?br />魯迅 《<集外集>序言》:“連我自己也詫異那時的我的幼稚,而且近乎不識羞?!?/span>
⒉ 西周 刑法中三種可寬恕的條件之一。指誤殺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司刺》:“壹宥曰不識?!?br />鄭玄 注:“識,審也。不審,若今仇讎當(dāng)報甲,見乙,誠以為甲而殺之者。”
⒈ 不認識。
引《三國演義·第一一回》:「孔融不識其人,不敢開門?!?br />《老殘游記·第一九回》:「卻叫許明不須同往,都到村相遇,作為不識的樣子?!?/span>
⒉ 不懂得、不明曉。
引《文選·曹植·送應(yīng)氏詩二首之一》:「游子久不歸,不識阡與陌。」
《文選·嵇康·養(yǎng)生論》:「是猶不識一溉之益,而望嘉谷于旱苗者也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