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同職官員連名裁決。
引《唐律·名例五·同職犯公坐》“若同職有私,連坐之官不知情者,以失論” 唐 長孫無忌 疏議:“同職,謂連判之官及典有私,故違正理,餘官連判,不知挾私情者,以失論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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