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治獄之官。
⒈ 治獄之官。
引《后漢書·陳寵傳》:“及為理官,數(shù)議疑獄。”
《北齊書·循吏傳·蘇瓊》:“理官忌憚,莫敢有違?!?br />宋 洪邁 《夷堅志補·聞人邦華》:“吏以告理官,遣還家,半日死。”
《二刻拍案驚奇》卷二三:“家父做了 宣德府 理官,歿於任所。”
清 龔自珍 《乙丙之際箸議第六》:“禮官之后為名家 鄧析子 氏、 公孫龍 氏,理官之后為法家 申 氏、 韓 氏?!?/span>
⒈ 職官名。治理獄訟的官吏。
引《漢書·卷三〇·藝文志》:「法家者流,蓋出于理官,信賞必罰,以輔禮制。」
《初刻拍案驚奇·卷二三》:「崔生告訴道:『家父做了宣德府理官,歿于任所。』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