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理,訊問。
⒉ 官名。元行省有理問所,置理問、副理問等官;明清時為布政使司直屬官員之一。掌勘核刑名。
⒈ 審理,訊問。
引《元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其鬭訟……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,從本管理問?!?br />《水滸傳》第二六回:“原來縣吏都是與 西門慶 有首尾的,官人自不必説;因此,官吏通同計較道:‘這件事難以理問。’”
⒉ 官名。 元 行省有理問所,置理問、副理問等官; 明 清 時為布政使司直屬官員之一。掌勘核刑名。
引《元史·百官志七》:“理問所,理問二員,正四品;副理問二員,從五品。”
《明史·職官志四》:“承宣布政使司……理問所,理問一人,從六品,副理問一人,從七品?!?br />《清史稿·職官志三》:“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,省各一人……理問所理問,從六品?!?br />《清史稿·職官志三》:“理問掌推勘刑名?!?/span>
⒈ 審理、訊問。
引《元史·卷一〇二·刑法志一》:「其斗訟、婚田、良賤、錢債、財產(chǎn)、宗從繼絕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,從本管理問?!?br />《水滸傳·第二六回》:「因此官吏通同計較道:『這件事難以理問。』」
⒉ 職官名。元代行省有理問所,置理問等官,負(fù)責(zé)檢查核驗(yàn)法律實(shí)施情況,明朝以后則屬布政司直屬官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