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扣減薪俸。
引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舊制,凡監(jiān)臨使司、院務(wù)之商稅,增者有賞,虧者剋俸。”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年,詔十萬貫以上鹽酒等使,若虧額五厘,剋俸一分?!?br />《金史·百官志四》:“﹝ 大定 ﹞二十三年,以省除提控官、與運(yùn)司置司處,虧課一分剋俸一分,其罰涉重?!?/span>
學(xué)組詞,漲知識!愛詞典,傳文化!
Copyright ? 2022 闊闊詞典 | 晉ICP備2022007449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