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酒稅。
引宋 蘇轍 《論蜀茶五害狀》:“所得茶稅、雜稅錢及酒課增羨,又可得數(shù)十萬貫?!?br />《宋史·食貨志下七》:“天禧 四年,轉(zhuǎn)運(yùn)副使 方仲荀 言:‘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,遺利尚多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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