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懲處邪惡。
引宋 程大昌 《考古編·象刑五》:“夫象以典刑,揆諸《舜典》,則在流贖之先。而加桎梏,去冠飾,質之司寇,顧在五刑糾慝之外?!?br />明 李東陽 《封孺人張母姚氏墓志銘》:“御史公既取進士,有官守,劾姦糾慝,不復顧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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