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處以杖刑。用大荊條或棍棒抽擊人的背、臀或腿部。
引《隋書·高祖紀上》:“其諸司論屬官,若有愆犯,聽於律外斟酌決杖?!?br />唐 張鷟 《朝野僉載》卷二:“府法曹斷掠糧賊,惟各決杖一百?!?br />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:“因詔:‘ 嶺 南民犯竊盜,贓滿五貫至十貫者,決杖、黥面、配役。’”清 余懷 《板橋雜記·軼事》:“然亦如 嚴幼芳、劉婆惜 備受箠楚決杖矣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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