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適當。
引宋 羅大經(jīng) 《鶴林玉露》卷三:“又 陸 氏之法,以未就茶鑊,故以第二沸為合量而下,未若以今湯就茶甌瀹之,則當用背二涉三之際為合量。”沙汀 《淘金記》十三:“我只希望我們大家都合量一點,我是不會做挖苦事情的,你也不要太過份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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