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復職。
⒉ 還歸而就職。
⒈ 猶復職。
引《后漢書·陳忠傳》:“元初 三年有詔,大臣得行三年喪,服闕還職?!?br />《新唐書·劉審禮傳》:“有詔 審禮 徇忠以沒,非有罪,宜各還職?!?br />《宋史·王安禮傳》:“紹圣 初,還職,知 永興軍?!?br />明 余繼登 《典故紀聞》卷十一:“其餘不滿貫當流徒杖者,如舊贖罪還職?!?/span>
⒉ 還歸而就職。
引《北史·來護兒傳》:“十八年,詔追入朝,賜以宮女、寶刀、駿馬、錦綵等物,仍留長子 楷 為千牛備身,使 護兒 還職?!?/span>